(一)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1998年2月1日,甲公司以其设备向乙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所投设备的账面原价7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公允价值6500万元。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并对该项投资计提长期减值准备。
1998年末和1999年来,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当时的市场环境判断,其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分别为3400万元和6000万元。2000年5月4日,甲公司决定将其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出售,取得10000万元,款项已收讫。
假定
(1)甲公司在持有乙公司的投资期间,乙公司未向股东分派利润
(2)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不结转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
(3)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计提的减值准备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要求:代甲公司分别编制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与其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
某国有企业经批准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改组前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及评估确认的价值如下
所得税税率为33%,核定股本总额为2000万元,股份总额为2000万股,每股1元。
[要求]
1.编制评估结果处理的会计分录,并编制调整后的科目余额表(保留整数);
2.计算核企业应折合的股份数及对外发行的股份数;
3.编制结束旧账、另立新账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