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这种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