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请问:
(l)本条所称“胁迫”应如何理解?
(2)有权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1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间?
我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
(l)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请问:
(l)本条所称“胁迫”应如何理解?
(2)有权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1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