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任职于境内A公司,系我国居民纳税人,2014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按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五险一金”960元。业余时间在B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3000元。
(2)12月底A公司拟为其发放年终奖,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甲方案发放18500元,乙方案发放17500元。
(3)11月1日出租自有房屋一套,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24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B公司当年应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3000-800)×20%×12=5280(元)。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4)9月3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
(5)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运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4)9月3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
(5)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运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4)9月3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
(5)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运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张先生任职于境内A公司,系我国居民纳税人,2014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按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五险一金”960元。业余时间在B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3000元。
(2)12月底A公司拟为其发放年终奖,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甲方案发放18500元,乙方案发放17500元。
(3)11月1日出租自有房屋一套,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24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B公司当年应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3000-800)×20%×12=5280(元)。
张先生任职于境内A公司,系我国居民纳税人,2014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按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五险一金”960元。业余时间在B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3000元。
(2)12月底A公司拟为其发放年终奖,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甲方案发放18500元,乙方案发放17500元。
(3)11月1日出租自有房屋一套,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24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张先生任职于境内A公司,系我国居民纳税人,2014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按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五险一金”960元。业余时间在B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3000元。
(2)12月底A公司拟为其发放年终奖,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甲方案发放18500元,乙方案发放17500元。
(3)11月1日出租自有房屋一套,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24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张先生任职于境内A公司,系我国居民纳税人,2014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按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五险一金”960元。业余时间在B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3000元。
(2)12月底A公司拟为其发放年终奖,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甲方案发放18500元,乙方案发放17500元。
(3)11月1日出租自有房屋一套,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24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张先生任职于境内A公司,系我国居民纳税人,2014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按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五险一金”960元。业余时间在B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3000元。
(2)12月底A公司拟为其发放年终奖,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甲方案发放18500元,乙方案发放17500元。
(3)11月1日出租自有房屋一套,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24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