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小何、小柯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本县县城华府路24号辉源烟酒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柜台内摆放5条“玉溪”(软)卷烟,带有乙县零售户激光喷码,现场发现销售账册一本。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和账册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店主张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张某称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系自己从乙县零售户姚某处购入,价格180元/条。因张某拒绝在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现场见证人不足两名,小何、小柯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小何、小柯因担心张某再次拒绝签字,故未让张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直接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张某隔壁鲜花店店主翁某提供证言称张某经常卖假烟。销售账册记载,张某于4月28日从乙县零售户姚某处购进8条“玉溪”(软)卷烟,购进价格200元/条。执法人员针对购进卷烟数量再次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承认账册记载属实,已售出3条卷烟的销售价格220元/条。5月24日,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为该批卷烟出具了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正品卷烟”。5月28日,甲县烟草专卖局对张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1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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