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甲公司成立,为了日常结算,甲公司在P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申领单位卡。
2017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见票后6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支付所欠租金,丙公司向P银行提示承兑,P银行在汇票上作出承兑并签章。
丙公司随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偿付货款,并于票据上注明:“丁公司按期交货后则票据转让生效”。戊公司为丙公司背书转让作担保,与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在票据上签章。
丁公司按期交货后请求付款,P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A.P银行
B.出票人甲公司
C.背书人乙公司、丙公司
D.保证人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