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0年1O月,原告瓜公司获悉并查实,百度公司开设的“百度贴吧~高密板吧”网页出现《JR公司的高密板全球最差》文章及相关网页“回复:JR的高密板全球最差,有道理,谢谢提醒!”。 JR公司经当地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予2010年11月5日函告百度公司,要求百度公司删除相关内容,同时要求百度公司提供发布上述文章之用户详细信息与地址。观百度公司虽然删除了相关内容,但是未提供发布用户的信息及地址。综上,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的损失。百度公司辫称:百度贴吧为百度公司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法律并未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担事先审查义务,而是实行上网用户责任自负原则,且本公司已经履行提示义务,并对内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请求驳回JR公司的请求。本案中露度公司是否侵权?为什么?
延伸阅读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4.问答题简述利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
5.问答题简述各国关于网络广告的ISP责任规定。
6.问答题分析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7.问答题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8.单项选择题关于电子证据的出示要求,我国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向法庭提交电子证据并出示()
A.打印成文本或转换成其他的人可阅读形式的电子证据
B.与电子记录同时产生的打印文件
C.可播放的光碟或其他能被视觉理解形式的电子证据
D.以辅助证明电子证据事实的公证书
9.单项选择题我国《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及域名侵权纠纷的案件,可行使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包括()
A.侵权行为地法院
B.原告住所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发现该域名计算机终端与设备所在地法院
10.单项选择题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逻辑炸弹等行为属于()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C.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
D.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热门相关试卷
最新相关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