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杨某2013年6月入职广告公司,任人力资源部的助理,广告公司与杨某约定试用期3个月,2013年8月26日广告公司通知杨某不用来上班了,理由是杨某不能胜任工作,但杨某仍旧上班,8月31日广告公司再发书面通知杨某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杨某工卡的所有功能,9月1日杨某上班发现已不能进入公司。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广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给予双倍工资。广告公司反驳与杨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个人的档案全部拿走了,这时公司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真对待仲裁。以下三种情形可能都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
(1)杨某试用期不合格,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广告公司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不要求继续在公司工作。
(3)广告公司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要求继续在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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