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书面答复
B.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书面答复
C.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
D.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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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复审程序中,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可以依职权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
B.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只能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C.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D.为了保证授权专利的质量,合议组可以引入新的对比文件,并告知申请人对此陈述意见
A.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应当全部公开出版
B.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应当全部公开出版
C.只有生效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公开出版
D.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
A.曾参与过该案件申请阶段的初审审查
B.曾参与过该案件申请阶段的实质审查
C.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所委托的代理人的弟弟
D.曾作为合议组长审理过同一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A.王某主张区别特征A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B.王某可以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A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C.王某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A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D.王某必须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A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A.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交的经主动修改的文本
B.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的经主动修改,但内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文本
C.申请人提交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并且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D.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其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
A.专利权期限
B.优先权期限
C.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
D.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A.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只能是发明申请
B.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C.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D.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A.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章的转让合同
B.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C.如果受让人继续委托同一代理机构,应当重新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D.如果受让人不再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解聘代理机构的解聘书
A.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B.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自在后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C.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D.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A.权利要求中不允许使用表格
B.权利要求除记载技术特征外,可以对原因或者理由作少量的描述,以便使得权利要求简要,但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C.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D.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数学式或者化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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