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5年11月15日,原告刘某因吸毒被某市劳教所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5月底,该市某区疾控中心协助市劳教所采集刘某血样进行抽血化验,经过市疾控中心初筛为HIV体阳性,省疾控中心确诊仍为阳性。省疾控中心于2006年6月9日出具了原告刘某HIV体为阳性的报告。同年6月,市疾控中心将原告刘某的名字发布于艾滋病专报网。2008年8月,原告刘某因车祸被送往该市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化验发现其并未感染艾滋病。2008年12月9日,由该市另一区的疾控中心再次采集血样送省疾控中心检测,省疾控中心经检测出具了编号为08-233HIV抗体检测确认被告,报告结论为"HIV抗体阴性"。原告主张因为别人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不愿雇佣自己,因此自己减少收入5万元,作为误工费在诉讼请求提出赔偿要求,你认为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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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人身权受到侵害(包括名誉权)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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