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胜等35户居民住在重庆市解放路148弄19号复兴大楼。复兴大楼现与时尚公寓相邻,复兴大楼的规划和建造均先于时尚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关于复兴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复兴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9年3月17日,兴旺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时尚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兴旺公司在本市解放路12弄99号建造时尚公寓8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让时尚公寓小区居民从复兴大楼小区内通行。2011年1月,时尚公寓交付使用。张胜等人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重庆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规划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胜等人不服,2011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时尚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复兴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时尚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若区规划局拒不提供证据,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案:
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论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