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2月12日,天南市静园区居民张某向区工商局申请经营一家超市。区工商局接到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2012年9月15日,张某再次提出申请,区工商局以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12年6月发生变化,张某不再符合超市经营条件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营业申请。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局又提出张某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申请条件。复议机关最终作出了维持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若张某仅就区工商局未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

答案: 应当受理。因为区工商局未告知补正申请材料这一通知行为已经导致许可程序在事实上终止,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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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限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限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 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
问答题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答案: 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问答题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限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限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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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 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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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限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限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 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问答题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限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限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答案: 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
问答题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案: 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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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答案: (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
问答题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限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限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答案: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
问答题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答案: (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
问答题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限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限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答案: 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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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答案: 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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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答案: 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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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不成立。因为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问答题

张胜等35户居民住在重庆市解放路148弄19号复兴大楼。复兴大楼现与时尚公寓相邻,复兴大楼的规划和建造均先于时尚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关于复兴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复兴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9年3月17日,兴旺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时尚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兴旺公司在本市解放路12弄99号建造时尚公寓8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让时尚公寓小区居民从复兴大楼小区内通行。2011年1月,时尚公寓交付使用。张胜等人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重庆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规划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胜等人不服,2011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时尚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复兴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时尚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本案的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答案: 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市规划管理局或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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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
问答题

张胜等35户居民住在重庆市解放路148弄19号复兴大楼。复兴大楼现与时尚公寓相邻,复兴大楼的规划和建造均先于时尚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关于复兴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复兴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9年3月17日,兴旺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时尚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兴旺公司在本市解放路12弄99号建造时尚公寓8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让时尚公寓小区居民从复兴大楼小区内通行。2011年1月,时尚公寓交付使用。张胜等人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重庆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规划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胜等人不服,2011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时尚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复兴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时尚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张胜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 张胜等人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问答题

张胜等35户居民住在重庆市解放路148弄19号复兴大楼。复兴大楼现与时尚公寓相邻,复兴大楼的规划和建造均先于时尚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关于复兴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复兴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9年3月17日,兴旺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时尚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兴旺公司在本市解放路12弄99号建造时尚公寓8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让时尚公寓小区居民从复兴大楼小区内通行。2011年1月,时尚公寓交付使用。张胜等人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重庆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规划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胜等人不服,2011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时尚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复兴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时尚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本案应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答案: 根据《行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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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等35户居民住在重庆市解放路148弄19号复兴大楼。复兴大楼现与时尚公寓相邻,复兴大楼的规划和建造均先于时尚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关于复兴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复兴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9年3月17日,兴旺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时尚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兴旺公司在本市解放路12弄99号建造时尚公寓8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让时尚公寓小区居民从复兴大楼小区内通行。2011年1月,时尚公寓交付使用。张胜等人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重庆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规划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胜等人不服,2011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时尚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复兴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时尚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若区规划局拒不提供证据,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案: 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论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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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等35户居民住在重庆市解放路148弄19号复兴大楼。复兴大楼现与时尚公寓相邻,复兴大楼的规划和建造均先于时尚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关于复兴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复兴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9年3月17日,兴旺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时尚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兴旺公司在本市解放路12弄99号建造时尚公寓8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让时尚公寓小区居民从复兴大楼小区内通行。2011年1月,时尚公寓交付使用。张胜等人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重庆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规划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胜等人不服,2011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时尚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复兴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时尚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不正确,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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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等35户居民住在重庆市解放路148弄19号复兴大楼。复兴大楼现与时尚公寓相邻,复兴大楼的规划和建造均先于时尚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关于复兴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复兴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9年3月17日,兴旺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时尚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兴旺公司在本市解放路12弄99号建造时尚公寓8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让时尚公寓小区居民从复兴大楼小区内通行。2011年1月,时尚公寓交付使用。张胜等人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重庆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规划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胜等人不服,2011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时尚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复兴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时尚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后经查明,兴旺公司是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则兴旺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答案: 行政机关应当对兴旺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兴旺公司还应承担刑事责任。[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4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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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等35户居民住在重庆市解放路148弄19号复兴大楼。复兴大楼现与时尚公寓相邻,复兴大楼的规划和建造均先于时尚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关于复兴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复兴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9年3月17日,兴旺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时尚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兴旺公司在本市解放路12弄99号建造时尚公寓8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让时尚公寓小区居民从复兴大楼小区内通行。2011年1月,时尚公寓交付使用。张胜等人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重庆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规划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胜等人不服,2011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时尚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复兴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时尚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若张胜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二审法院应当先就行政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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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等35户居民住在重庆市解放路148弄19号复兴大楼。复兴大楼现与时尚公寓相邻,复兴大楼的规划和建造均先于时尚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关于复兴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复兴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9年3月17日,兴旺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时尚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兴旺公司在本市解放路12弄99号建造时尚公寓8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让时尚公寓小区居民从复兴大楼小区内通行。2011年1月,时尚公寓交付使用。张胜等人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重庆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规划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胜等人不服,2011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时尚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复兴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时尚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张胜等人与区规划局、复兴公司就补偿标准达成协议,能否撤回复议申请?

答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解析]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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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伊丽莎白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8年12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2月2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营业执照。2010年9月15日,广州伊丽莎白酒店向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伊丽莎白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3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3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5800美元,以及原先向伊丽莎白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伊丽莎白酒店账户。2011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伊丽莎白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伊丽莎白酒店不服广东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对伊丽莎白酒店罚款4万元。但伊丽莎白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如果伊丽莎白酒店要求听证,它应该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听证会进行程序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案: 伊丽莎白酒店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告知将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听证会进行程序的主要内容是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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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伊丽莎白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8年12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2月2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营业执照。2010年9月15日,广州伊丽莎白酒店向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伊丽莎白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3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3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5800美元,以及原先向伊丽莎白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伊丽莎白酒店账户。2011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伊丽莎白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伊丽莎白酒店不服广东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对伊丽莎白酒店罚款4万元。但伊丽莎白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如果伊丽莎白酒店对广东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 伊丽莎白酒店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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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伊丽莎白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8年12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2月2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营业执照。2010年9月15日,广州伊丽莎白酒店向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伊丽莎白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3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3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5800美元,以及原先向伊丽莎白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伊丽莎白酒店账户。2011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伊丽莎白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伊丽莎白酒店不服广东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对伊丽莎白酒店罚款4万元。但伊丽莎白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决定对伊丽莎白酒店罚款4万元,你认为它是否改变了广州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

答案: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广东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复议机关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伊丽莎白酒店改处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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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伊丽莎白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8年12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2月2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营业执照。2010年9月15日,广州伊丽莎白酒店向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伊丽莎白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3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3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5800美元,以及原先向伊丽莎白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伊丽莎白酒店账户。2011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伊丽莎白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伊丽莎白酒店不服广东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对伊丽莎白酒店罚款4万元。但伊丽莎白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如果伊丽莎白酒店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它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它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 如果伊丽莎白酒店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它既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广东分局所在地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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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伊丽莎白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8年12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2月2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营业执照。2010年9月15日,广州伊丽莎白酒店向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伊丽莎白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3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3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5800美元,以及原先向伊丽莎白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伊丽莎白酒店账户。2011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伊丽莎白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伊丽莎白酒店不服广东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对伊丽莎白酒店罚款4万元。但伊丽莎白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如果一审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罚决定并且已生效,伊丽莎白酒店可否申请再审?

答案: 伊丽莎白酒店可以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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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伊丽莎白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8年12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2月2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营业执照。2010年9月15日,广州伊丽莎白酒店向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伊丽莎白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3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3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5800美元,以及原先向伊丽莎白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伊丽莎白酒店账户。2011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伊丽莎白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伊丽莎白酒店不服广东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对伊丽莎白酒店罚款4万元。但伊丽莎白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如果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

答案: 如果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原判决中止执行。《行诉法解释》第77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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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伊丽莎白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8年12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2月2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营业执照。2010年9月15日,广州伊丽莎白酒店向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伊丽莎白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3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3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5800美元,以及原先向伊丽莎白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伊丽莎白酒店账户。2011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伊丽莎白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伊丽莎白酒店不服广东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对伊丽莎白酒店罚款4万元。但伊丽莎白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原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伊丽莎白酒店对该判决仍然不服,可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答案: 伊丽莎白酒店对再审判决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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