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家中饲养了2头耕牛,因有1头牛在农忙季节闲置不用,遂于2010年7月出租给同村农民赵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1年,每年租金为300元。在赵某租用该耕牛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赵某寻找两天无果。7月10日双方协商,如果赵某半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赵某赔偿王某2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50元。几天后,赵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赵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3000元,赵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冯某,获价款3150元。赵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同王某交付了约定的2150元。不巧几天以后,王某上邻村做活,在冯某家发现了其耕牛。王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冯某拒绝。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赵某辩你已向王某支付了2150元,王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问题]假设该牛未丢失,王某于2010年8月因农活忙需要用牛,王某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法院应否支持为什么
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因为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