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列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问题]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能。丙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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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8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列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问题]乙拿到房屋钥匙是否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不是。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
问答题

张某、王某二人于2013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把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完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也以人民币10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问题]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起初为效力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问答题

2012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赵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了贷款2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13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赵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2013年5月,赵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13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赵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全。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县农业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有何不妥

答案: 县农业银行应与赵某协议作价变卖该汽车,而不得擅自低价作价将该汽车出卖给他人。
问答题

2008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列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问题]甲能否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为什么

答案: 不能。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
问答题

张某、王某二人于2013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把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完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也以人民币10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问题]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问答题

2012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赵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了贷款2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13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赵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2013年5月,赵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13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赵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全。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县农业银行与申某买卖汽车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县农业银行与申某恶意串通,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问答题

2008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列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问题]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效力待定。乙是无权处分。
问答题

张某、王某二人于2013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把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完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也以人民币10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问题]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效力待定。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依《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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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列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问题]房屋因火灾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丙。乙、丙双方于1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
问答题

张某、王某二人于2013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把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完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也以人民币10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问题]李某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 李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其没有优先购买权,其承租人身份不能对抗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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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赵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了贷款2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13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赵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2013年5月,赵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13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赵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全。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设赵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之前,于2011年6月将该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答案: 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王某和李某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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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列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问题]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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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张某、王某二人于2013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把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完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也以人民币10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问题]截至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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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赵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了贷款2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13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赵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2013年5月,赵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13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赵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全。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设赵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业银行后,于2012年9月将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有何种法律关系王某所受损失由谁承担

答案: 该租赁合同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由此给王某造成的顿失,应由抵押人赵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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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列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问题]甲应如何向房屋管理局寻求救济

答案: 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更正登记,如果丙不同意更正,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异议登记。此外,甲可以要求房屋管理局对变更登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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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赵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了贷款2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13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赵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2013年5月,赵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13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赵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全。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设赵某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又出质给周某,后在个体汽车修理户张某处修理该车时,因欠修理费被张某留置。那么,张某、周某、县农行的权利实现顺序为何

答案: 张某的留置权优先于县农业银行的抵押权受偿,周某的质权最后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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