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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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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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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
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管理人。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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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
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贷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B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承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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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搭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合同因此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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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管理人应当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务人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管理人应当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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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搭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丙公司作为出租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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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
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贷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B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案:
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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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限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答案:
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获得上市公司母公司控制权,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这属于间接收购。题目中,新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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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对此,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答案:
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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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搭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丙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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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
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贷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B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G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案:
G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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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A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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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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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限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答案:
应当向林森木业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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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搭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租赁期满塔吊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答案:
塔吊属于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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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
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贷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B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G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G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是票据债务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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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限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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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搭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张的150万元利息,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答案:
法院应支持100万元利息。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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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限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
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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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搭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得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乙公司先清偿工程款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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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限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发布报告书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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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搭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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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限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答案:
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孙某4月9日反悔,在收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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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限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①李某关于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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