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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