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税务师在对某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有一笔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159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9000 后附《销售人员年终奖计算表》如下:
经询问公司财务人员获悉,按照该公司销售人员年终奖考核规定,销售人员年终奖依据销售业绩计提,需要经公司办公会议结合客户反馈情况最终确定(每年只发一次奖金)。同时财务人员告知,2016年3月份公司办公会议已对销售人员的年终奖最终确定,因张成在销售过程中有客户投诉情况,按规定扣减年终奖1800元,其余人员全额发放。经审核年终奖已于2016年3月发放。 已知三位销售人员各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均为(已扣除缴纳的“五险一金”):李帅6000元、王平4000元、张成3000元。附表:适用有关税率 资料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要求:这部分销售人员年终奖,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正确答案:该部分工资如果能在汇算清缴期结算前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明的,准予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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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6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24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即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一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15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6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6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7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即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要求: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 正确答案:税务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主要有: (1)企业支付给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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