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居民赵某2017年每月从其任职企业取得工资薪金6200元。2017年当年发生如下事项: (1)2月出版散文集一本,取得稿费60000元,赵某认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00元; (2)4月到甲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取得劳务费30000元,赵某认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元; (3)6月取得当年2月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所得5000元(该股票于当年12月份转让),赵某认为此项所得免税; (4)9月1日将自己的一套闲置住房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4个月),含税月租金为2000元,赵某认为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 (5)12月取得全年绩效奖金50000元,赵某认为此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95元。 要求:分析赵某上述事项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计算正确缴纳金额。

答案: 正确答案:①计算不正确,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1-30%)=6720(元); ②计算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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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6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24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即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一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15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6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6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7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即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要求: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 正确答案:税务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主要有: (1)企业支付给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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