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仓储物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企业自行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000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21000万元,已预缴 企业所得税38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企业2018年实际发放合理工资薪金总额4000万元(含残疾人员工资2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480万 元、职工教育经费350万元。
(2)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12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00万元。
(3)企业境内研发仓储物流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费用420万元,委托境外企业研发仓储保鲜技术发生研发费用380万元。
(4)合并一配件厂,合并基准日配件厂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分别为5000万元和5700万元,全部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 分别为3600万元和320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670万元。合并方支付本企业股权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合并符合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双方选择采用此方法。
(5)企业2018年年初房产原值12300万元,其中幼儿园房产原值300万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6)企业2018年年初占地6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600平方米、大宗仓储物流设施占地200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2018年6月购置10台整备质量15吨的运输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8)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金额3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30%;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基准税额为6元/平方米;所在省载货汽车车船税年税额80元 /吨;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4.3%;不考虑未缴纳税款的滞纳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2018年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