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的交付方式,不属于指示交付的有:

A.甲将钢琴售与乙,因甲尚需使用该钢琴参加比赛,故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与借用合同,由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从而完成钢琴所有权移转
B.甲出借电脑给乙,后甲将该电脑出卖与乙,双方约定待乙支付价款后,电脑所有权即转移于乙
C.甲将出租给乙的汽车售与丙,未终止租赁合同,但甲将对乙的汽车返还请求权让与丙
D.甲将一幅画售与乙,乙将该画转售给丙,甲依乙的指示直接将该画交付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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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某日晚,某酒店临时服务员刘某酒后与顾客发生口角,并用啤酒瓶将顾客的胳膊扎伤,又在酒店内吵闹。事后酒店管理人员金甲、金乙兄弟及其母亲黄某殴打刘某,酒店女服务员金丙和朴甲过来劝解。其间,金甲、金乙与金丙、朴甲发生争执。金乙转而殴打金丙和朴甲。不久后的某天,金丙和朴甲与该酒店的经理申某谈及此事时,被金甲撞见,于是金甲当场要剪掉金丙和朴甲的头发以泄愤,但被申某阻止。之后,金甲、金乙及其母亲黄某再次进入金丙和朴甲的住所强行剪去了二人的大部分头发。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据查,“当地少数民族有个习惯,女人被剪去头发,即证明她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是不正经的女人”。金甲与金乙运用暴力手段强行剪去金丙和朴甲的头发,使她们所余的头发参差不齐,形成所谓“鬼头”,故其仅仅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
B.他人只要看到受害人的头发,就会想到使她们被强行剪去头发的原因。这不但会引起好奇,甚至将产生恶意的猜测和议论,从而严重影响到了二人的形象,贬损了人们对她们的社会评价,因此显然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
C.既然法院判决被告犯侮辱罪,处以拘役,就不能再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及误工费
D.本案的被告既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也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
多项选择题

李甲(男,35岁)想办一家自己的企业从事餐饮,于是与他的两个朋友王甲(男,32岁)、吴甲(女,27岁)商量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讨论形成了以下几种初步方案:
第一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李甲作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王甲和吴甲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企业若发生债务危机时应尽他们所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如无息借钱给企业)。
第二种方案:由李甲出资,王甲和吴甲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李甲再想办法找一家有限公司投资,以弥补资本的不足。年终若有利润,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分成,王甲和吴甲可以拿到奖金。
第三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但是王甲因为在国家机关里有一定职务且待遇不错,不想辞职,更不想让单位知道自己在外面合伙办企业,所以他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他也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当然他对企业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使用王甲已有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吴甲作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李甲和王甲不执行合伙事务,收益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吴甲每个月另外拿固定工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下列对于各方案的评述中,正确的有:

A.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一种方案不可行,但无论是依照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还是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一种方案都可行。因为第一种方案讨论的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合伙的基本原理,合伙人都负无限责任的为普通合伙;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br> 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具有很多优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主要是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但《民法通则》实施后的10年中,我国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同时确立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更是专章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了规定
B.依照《民法通则》和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二种方案均不可行,但依照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二种方案可行。因为第二种方案涉及法人能否作为合伙人的情况。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前规定的合伙仅限于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从同外立法来看,明令禁止法人参加合伙的并不多见。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允许公司等法人成为合伙人
C.无论依照《民法通则》、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还是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三种方案均可以执行。因为第三种方案涉及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述三个法律文件都承认普通合伙的效力
D.依照《民法通则》和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四种方案均不可行,但依照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四种方案可行。因为第四种方案涉及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相对应。前者是指在一个合伙组织中存在着一部分不公开自己姓名并不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经营。《民法通则》和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均不允许隐名合伙,但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厂隐名合伙
E.无论依照《民法通则》、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还是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五种方案均不可以执行。第五种方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他们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依上述三个法律文件的规定,使用王甲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均是不合法的
F.无论依照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还是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六种方案均可以执行。无论是修订前后的《合伙企业法》,均允许合伙人协商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
多项选择题

被告人唐丁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偷盗或被牲畜破坏,便在葡萄园边沿,靠着人行路架设了一条裸体铝线。然后将铝线与胶皮线相连,又将胶皮线的另一端插在房内装有触电保安器的电盘插座上,电压等级为 220伏。如果人畜触及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一天,邻村的9岁男童倪甲,同另两名男童刘乙和倪丙,一起到被告人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倪甲抓着葡萄园北侧的裸体铝线,准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刘乙和倪丙见状跑向村内呼救。唐丁得知后,随即进屋切断电源,然后赶到现场对倪甲进行人工呼吸,未能奏效,又用架子车同他人将倪甲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人唐丁出于防盗的目的,在一般人畜都可以接触的园地边沿私设电网,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应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疑。既然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应免除其民事责任
B.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构成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只是可以作为考虑减轻其他有关法律责任的情节而已
C.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男童死亡,侵犯了其生命权,虽然依法被判承担刑事责任,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就他人的行为而负责民事责任同样包含有惩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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