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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4年2月1日,煤炭公司与矿务局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商定以汇票方式结算。煤炭公司随后持购销合同到甲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认可后,与煤炭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725,收款人为矿务局,出票人为煤炭公司,汇票金额为28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3月1日;煤炭公司应当于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甲银行备付;汇票到期日,甲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果煤炭公司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承兑银行可将不足部分转入煤炭公司逾期贷款户,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承兑协议签订后,甲银行承兑该汇票,煤炭公司将汇票交付给矿务局。矿务局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装修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装修公司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方享有票据权利。赵某为装修公司业务员,长期负责装修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10日,赵某离职,但装修公司未将这一情况通知建材公司。2014年2月11日,赵某以装修公司名义到建材公司采购建材,并向建材公司交付了××××725号票据,票据背书人签章处照例为装修公司财务章和赵某的签名。
2014年3月2日,建材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煤炭公司仅交存了8万元为由于以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建材公司向装修公司追索票款,装修公司以赵某已经离职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经查,票面上装修公司的财务章真实。
2014年3月10日,建材公司向矿务局发出追索通知,矿务局以装修公司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014年3月20日,建材公司再次要求矿务局承担票据责任,矿务局电询法律顾问后向建材公司清偿了票款。2015年3月10日,矿务局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甲银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矿务局偿付了票款,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炭公司偿付2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罚息,人民法院受理了甲银行的起诉。随后,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了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装修公司拒绝向建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装修公司拒绝向建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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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1年7月2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乙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为1年,自借款实际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算。
同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
2011年7月25日,100万元贷款到达乙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乙公司与甲银行协商同意,贷款展期半年。2013年1月25日,借款展期届满,乙公司仅支付了至2012年7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均无力支付。
2014年10月,甲银行将乙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2012年7月25日(含)至还清日的利息,以及甲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万元;并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甲银行追加C公司为被告,甲银行未予理睬;B公司则以贷款展期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甲银行的全部请求。
2015年1月24日,甲银行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以债权人身份受偿30万元;同日,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65万元,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25万元。
2015年3月15日,A公司起诉B公司、C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与其平均分担保证责任。C公司以主债权人甲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为由提出抗辩。
已知:除案情已经交待的内容外,不考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其他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请指明本题《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
答案:
本题《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均为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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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均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重组方案中,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是否符合当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重组方案中,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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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乙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为1年,自借款实际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算。
同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
2011年7月25日,100万元贷款到达乙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乙公司与甲银行协商同意,贷款展期半年。2013年1月25日,借款展期届满,乙公司仅支付了至2012年7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均无力支付。
2014年10月,甲银行将乙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2012年7月25日(含)至还清日的利息,以及甲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万元;并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甲银行追加C公司为被告,甲银行未予理睬;B公司则以贷款展期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甲银行的全部请求。
2015年1月24日,甲银行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以债权人身份受偿30万元;同日,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65万元,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25万元。
2015年3月15日,A公司起诉B公司、C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与其平均分担保证责任。C公司以主债权人甲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为由提出抗辩。
已知:除案情已经交待的内容外,不考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其他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双方同意的展期内,乙公司应向甲银行支付几次利息并说明理由。
答案: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双方同意的展期内,乙公司应当支付2次利息。根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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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4年5月31日,A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查明如下事项:
(1)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乙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近1年,甲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追收;乙公司遂于2013年8月30日向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B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丙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法院已经查封了丙公司的生产线一条,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2)甲公司一直租赁丁公司的厂房进行经营,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共20年);由于甲公司拖延支付丁公司厂房租金已达2年,丁公司多次追收无果,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C法院提起诉讼,C法院判决甲公司应付租金45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丁公司申请C法院强制执行,C法院扣押了甲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厂房内的一批原材料,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3)2014年1月1日,戊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向己公司购买某型号塔吊4台(每台售价50万元),并出租给甲公司,租期60个月,月租金5万元;己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塔吊后,甲公司发现该型号塔吊不能满足其使用要求,遂拒绝向戊公司支付租金。
(4)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向庚公司购买搅拌机10台,共计20万元;庚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搅拌机,但在甲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前,庚公司保留其对搅拌机的所有权,截至破产受理日,甲公司已经支付15万元,余款按约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
(5)2014年4月15日,甲公司向辛公司转让其闲置变频卷筒5台,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辛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支付了8万元后,甲公司将卷筒交付给辛公司,余款2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
(6)2014年4月16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1周内补缴拖欠的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甲公司于4月20日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要点(1),B法院应否解除对丙公司生产线的查封措施,能否继续将该生产线变现以满足乙公司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①B法院不应解除对丙公司生产线的查封措施。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在本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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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4年2月1日,煤炭公司与矿务局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商定以汇票方式结算。煤炭公司随后持购销合同到甲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认可后,与煤炭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725,收款人为矿务局,出票人为煤炭公司,汇票金额为28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3月1日;煤炭公司应当于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甲银行备付;汇票到期日,甲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果煤炭公司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承兑银行可将不足部分转入煤炭公司逾期贷款户,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承兑协议签订后,甲银行承兑该汇票,煤炭公司将汇票交付给矿务局。矿务局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装修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装修公司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方享有票据权利。赵某为装修公司业务员,长期负责装修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10日,赵某离职,但装修公司未将这一情况通知建材公司。2014年2月11日,赵某以装修公司名义到建材公司采购建材,并向建材公司交付了××××725号票据,票据背书人签章处照例为装修公司财务章和赵某的签名。
2014年3月2日,建材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煤炭公司仅交存了8万元为由于以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建材公司向装修公司追索票款,装修公司以赵某已经离职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经查,票面上装修公司的财务章真实。
2014年3月10日,建材公司向矿务局发出追索通知,矿务局以装修公司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014年3月20日,建材公司再次要求矿务局承担票据责任,矿务局电询法律顾问后向建材公司清偿了票款。2015年3月10日,矿务局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甲银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矿务局偿付了票款,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炭公司偿付2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罚息,人民法院受理了甲银行的起诉。随后,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了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银行拒绝向建材公司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银行拒绝向建材公司支付票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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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乙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为1年,自借款实际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算。
同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
2011年7月25日,100万元贷款到达乙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乙公司与甲银行协商同意,贷款展期半年。2013年1月25日,借款展期届满,乙公司仅支付了至2012年7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均无力支付。
2014年10月,甲银行将乙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2012年7月25日(含)至还清日的利息,以及甲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万元;并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甲银行追加C公司为被告,甲银行未予理睬;B公司则以贷款展期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甲银行的全部请求。
2015年1月24日,甲银行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以债权人身份受偿30万元;同日,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65万元,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25万元。
2015年3月15日,A公司起诉B公司、C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与其平均分担保证责任。C公司以主债权人甲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为由提出抗辩。
已知:除案情已经交待的内容外,不考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其他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责任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责任范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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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均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重组方案经修改合规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乙公司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并说明理由。如果乙公司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有可能被豁免发出要约并说明理由。
答案:
①乙公司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因为乙公司协议受让甲持有的29.99%的大华公司股份,又通过大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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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1日,A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查明如下事项:
(1)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乙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近1年,甲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追收;乙公司遂于2013年8月30日向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B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丙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法院已经查封了丙公司的生产线一条,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2)甲公司一直租赁丁公司的厂房进行经营,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共20年);由于甲公司拖延支付丁公司厂房租金已达2年,丁公司多次追收无果,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C法院提起诉讼,C法院判决甲公司应付租金45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丁公司申请C法院强制执行,C法院扣押了甲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厂房内的一批原材料,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3)2014年1月1日,戊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向己公司购买某型号塔吊4台(每台售价50万元),并出租给甲公司,租期60个月,月租金5万元;己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塔吊后,甲公司发现该型号塔吊不能满足其使用要求,遂拒绝向戊公司支付租金。
(4)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向庚公司购买搅拌机10台,共计20万元;庚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搅拌机,但在甲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前,庚公司保留其对搅拌机的所有权,截至破产受理日,甲公司已经支付15万元,余款按约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
(5)2014年4月15日,甲公司向辛公司转让其闲置变频卷筒5台,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辛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支付了8万元后,甲公司将卷筒交付给辛公司,余款2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
(6)2014年4月16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1周内补缴拖欠的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甲公司于4月20日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要点(2),C法院应否解除对甲公司该批原材料的扣押措施,能否继续将该原材料变现以满足乙公司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C法院应当解除对甲公司该批原材料的扣押措施,不能继续将该原材料变现以满足乙公司的债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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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日,煤炭公司与矿务局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商定以汇票方式结算。煤炭公司随后持购销合同到甲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认可后,与煤炭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725,收款人为矿务局,出票人为煤炭公司,汇票金额为28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3月1日;煤炭公司应当于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甲银行备付;汇票到期日,甲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果煤炭公司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承兑银行可将不足部分转入煤炭公司逾期贷款户,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承兑协议签订后,甲银行承兑该汇票,煤炭公司将汇票交付给矿务局。矿务局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装修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装修公司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方享有票据权利。赵某为装修公司业务员,长期负责装修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10日,赵某离职,但装修公司未将这一情况通知建材公司。2014年2月11日,赵某以装修公司名义到建材公司采购建材,并向建材公司交付了××××725号票据,票据背书人签章处照例为装修公司财务章和赵某的签名。
2014年3月2日,建材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煤炭公司仅交存了8万元为由于以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建材公司向装修公司追索票款,装修公司以赵某已经离职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经查,票面上装修公司的财务章真实。
2014年3月10日,建材公司向矿务局发出追索通知,矿务局以装修公司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014年3月20日,建材公司再次要求矿务局承担票据责任,矿务局电询法律顾问后向建材公司清偿了票款。2015年3月10日,矿务局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甲银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矿务局偿付了票款,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炭公司偿付2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罚息,人民法院受理了甲银行的起诉。随后,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了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装修公司拒绝向建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装修公司拒绝向建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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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1年7月2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乙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为1年,自借款实际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算。
同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
2011年7月25日,100万元贷款到达乙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乙公司与甲银行协商同意,贷款展期半年。2013年1月25日,借款展期届满,乙公司仅支付了至2012年7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均无力支付。
2014年10月,甲银行将乙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2012年7月25日(含)至还清日的利息,以及甲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万元;并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甲银行追加C公司为被告,甲银行未予理睬;B公司则以贷款展期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甲银行的全部请求。
2015年1月24日,甲银行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以债权人身份受偿30万元;同日,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65万元,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25万元。
2015年3月15日,A公司起诉B公司、C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与其平均分担保证责任。C公司以主债权人甲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为由提出抗辩。
已知:除案情已经交待的内容外,不考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其他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银行是否应当追加C公司为被告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银行有权不追加C公司为被告。因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银行有权向乙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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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1日,A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查明如下事项:
(1)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乙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近1年,甲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追收;乙公司遂于2013年8月30日向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B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丙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法院已经查封了丙公司的生产线一条,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2)甲公司一直租赁丁公司的厂房进行经营,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共20年);由于甲公司拖延支付丁公司厂房租金已达2年,丁公司多次追收无果,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C法院提起诉讼,C法院判决甲公司应付租金45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丁公司申请C法院强制执行,C法院扣押了甲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厂房内的一批原材料,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3)2014年1月1日,戊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向己公司购买某型号塔吊4台(每台售价50万元),并出租给甲公司,租期60个月,月租金5万元;己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塔吊后,甲公司发现该型号塔吊不能满足其使用要求,遂拒绝向戊公司支付租金。
(4)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向庚公司购买搅拌机10台,共计20万元;庚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搅拌机,但在甲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前,庚公司保留其对搅拌机的所有权,截至破产受理日,甲公司已经支付15万元,余款按约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
(5)2014年4月15日,甲公司向辛公司转让其闲置变频卷筒5台,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辛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支付了8万元后,甲公司将卷筒交付给辛公司,余款2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
(6)2014年4月16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1周内补缴拖欠的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甲公司于4月20日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要点(3),戊公司能否通过管理人取回该4台塔吊,并就截至破产受理日甲公司欠付的租金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①戊公司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4台塔吊。根据规定,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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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日,煤炭公司与矿务局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商定以汇票方式结算。煤炭公司随后持购销合同到甲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认可后,与煤炭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725,收款人为矿务局,出票人为煤炭公司,汇票金额为28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3月1日;煤炭公司应当于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甲银行备付;汇票到期日,甲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果煤炭公司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承兑银行可将不足部分转入煤炭公司逾期贷款户,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承兑协议签订后,甲银行承兑该汇票,煤炭公司将汇票交付给矿务局。矿务局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装修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装修公司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方享有票据权利。赵某为装修公司业务员,长期负责装修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10日,赵某离职,但装修公司未将这一情况通知建材公司。2014年2月11日,赵某以装修公司名义到建材公司采购建材,并向建材公司交付了××××725号票据,票据背书人签章处照例为装修公司财务章和赵某的签名。
2014年3月2日,建材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煤炭公司仅交存了8万元为由于以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建材公司向装修公司追索票款,装修公司以赵某已经离职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经查,票面上装修公司的财务章真实。
2014年3月10日,建材公司向矿务局发出追索通知,矿务局以装修公司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014年3月20日,建材公司再次要求矿务局承担票据责任,矿务局电询法律顾问后向建材公司清偿了票款。2015年3月10日,矿务局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甲银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矿务局偿付了票款,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炭公司偿付2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罚息,人民法院受理了甲银行的起诉。随后,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了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14年3月10日,矿务局拒绝向建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2014年3月10日,矿务局拒绝向建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附条件背书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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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均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以优先股支付收购对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A公司以优先股支付收购对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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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乙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为1年,自借款实际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算。
同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
2011年7月25日,100万元贷款到达乙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乙公司与甲银行协商同意,贷款展期半年。2013年1月25日,借款展期届满,乙公司仅支付了至2012年7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均无力支付。
2014年10月,甲银行将乙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2012年7月25日(含)至还清日的利息,以及甲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万元;并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甲银行追加C公司为被告,甲银行未予理睬;B公司则以贷款展期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甲银行的全部请求。
2015年1月24日,甲银行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以债权人身份受偿30万元;同日,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65万元,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25万元。
2015年3月15日,A公司起诉B公司、C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与其平均分担保证责任。C公司以主债权人甲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为由提出抗辩。
已知:除案情已经交待的内容外,不考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其他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B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B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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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1日,A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查明如下事项:
(1)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乙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近1年,甲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追收;乙公司遂于2013年8月30日向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B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丙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法院已经查封了丙公司的生产线一条,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2)甲公司一直租赁丁公司的厂房进行经营,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共20年);由于甲公司拖延支付丁公司厂房租金已达2年,丁公司多次追收无果,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C法院提起诉讼,C法院判决甲公司应付租金45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丁公司申请C法院强制执行,C法院扣押了甲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厂房内的一批原材料,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3)2014年1月1日,戊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向己公司购买某型号塔吊4台(每台售价50万元),并出租给甲公司,租期60个月,月租金5万元;己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塔吊后,甲公司发现该型号塔吊不能满足其使用要求,遂拒绝向戊公司支付租金。
(4)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向庚公司购买搅拌机10台,共计20万元;庚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搅拌机,但在甲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前,庚公司保留其对搅拌机的所有权,截至破产受理日,甲公司已经支付15万元,余款按约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
(5)2014年4月15日,甲公司向辛公司转让其闲置变频卷筒5台,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辛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支付了8万元后,甲公司将卷筒交付给辛公司,余款2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
(6)2014年4月16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1周内补缴拖欠的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甲公司于4月20日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要点(4),如果甲公司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付清余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
如果甲公司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庚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付清余款。根据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破产,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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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日,煤炭公司与矿务局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商定以汇票方式结算。煤炭公司随后持购销合同到甲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认可后,与煤炭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725,收款人为矿务局,出票人为煤炭公司,汇票金额为28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3月1日;煤炭公司应当于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甲银行备付;汇票到期日,甲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果煤炭公司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承兑银行可将不足部分转入煤炭公司逾期贷款户,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承兑协议签订后,甲银行承兑该汇票,煤炭公司将汇票交付给矿务局。矿务局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装修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装修公司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方享有票据权利。赵某为装修公司业务员,长期负责装修公司与建材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10日,赵某离职,但装修公司未将这一情况通知建材公司。2014年2月11日,赵某以装修公司名义到建材公司采购建材,并向建材公司交付了××××725号票据,票据背书人签章处照例为装修公司财务章和赵某的签名。
2014年3月2日,建材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煤炭公司仅交存了8万元为由于以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建材公司向装修公司追索票款,装修公司以赵某已经离职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经查,票面上装修公司的财务章真实。
2014年3月10日,建材公司向矿务局发出追索通知,矿务局以装修公司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014年3月20日,建材公司再次要求矿务局承担票据责任,矿务局电询法律顾问后向建材公司清偿了票款。2015年3月10日,矿务局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甲银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矿务局偿付了票款,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炭公司偿付2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罚息,人民法院受理了甲银行的起诉。随后,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了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了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甲银行与煤炭公司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人民法院受理了煤炭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甲银行与煤炭公司的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煤炭公司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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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乙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为1年,自借款实际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算。
同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
2011年7月25日,100万元贷款到达乙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乙公司与甲银行协商同意,贷款展期半年。2013年1月25日,借款展期届满,乙公司仅支付了至2012年7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均无力支付。
2014年10月,甲银行将乙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2012年7月25日(含)至还清日的利息,以及甲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万元;并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甲银行追加C公司为被告,甲银行未予理睬;B公司则以贷款展期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甲银行的全部请求。
2015年1月24日,甲银行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以债权人身份受偿30万元;同日,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65万元,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25万元。
2015年3月15日,A公司起诉B公司、C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与其平均分担保证责任。C公司以主债权人甲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为由提出抗辩。
已知:除案情已经交待的内容外,不考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其他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C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C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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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1日,A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查明如下事项:
(1)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乙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近1年,甲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追收;乙公司遂于2013年8月30日向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B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丙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法院已经查封了丙公司的生产线一条,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2)甲公司一直租赁丁公司的厂房进行经营,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共20年);由于甲公司拖延支付丁公司厂房租金已达2年,丁公司多次追收无果,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C法院提起诉讼,C法院判决甲公司应付租金45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丁公司申请C法院强制执行,C法院扣押了甲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厂房内的一批原材料,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3)2014年1月1日,戊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向己公司购买某型号塔吊4台(每台售价50万元),并出租给甲公司,租期60个月,月租金5万元;己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塔吊后,甲公司发现该型号塔吊不能满足其使用要求,遂拒绝向戊公司支付租金。
(4)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向庚公司购买搅拌机10台,共计20万元;庚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搅拌机,但在甲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前,庚公司保留其对搅拌机的所有权,截至破产受理日,甲公司已经支付15万元,余款按约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
(5)2014年4月15日,甲公司向辛公司转让其闲置变频卷筒5台,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辛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支付了8万元后,甲公司将卷筒交付给辛公司,余款2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
(6)2014年4月16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1周内补缴拖欠的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甲公司于4月20日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要点(5),如果甲公司的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辛公司是否有权以其已经支付的购买价款达80%为由提出抗辩并说明理由。
答案:
如果甲公司的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辛公司无权以其已经支付的购买价款达80%为由提出抗辩。根据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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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均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收购方案中确定的收购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A公司收购方案中确定的收购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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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乙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为1年,自借款实际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算。
同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
2011年7月25日,100万元贷款到达乙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乙公司与甲银行协商同意,贷款展期半年。2013年1月25日,借款展期届满,乙公司仅支付了至2012年7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均无力支付。
2014年10月,甲银行将乙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2012年7月25日(含)至还清日的利息,以及甲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万元;并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甲银行追加C公司为被告,甲银行未予理睬;B公司则以贷款展期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甲银行的全部请求。
2015年1月24日,甲银行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以债权人身份受偿30万元;同日,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65万元,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25万元。
2015年3月15日,A公司起诉B公司、C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与其平均分担保证责任。C公司以主债权人甲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为由提出抗辩。
已知:除案情已经交待的内容外,不考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其他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要求B公司、C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内部份额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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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1日,A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查明如下事项:
(1)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乙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近1年,甲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追收;乙公司遂于2013年8月30日向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B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丙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法院已经查封了丙公司的生产线一条,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2)甲公司一直租赁丁公司的厂房进行经营,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共20年);由于甲公司拖延支付丁公司厂房租金已达2年,丁公司多次追收无果,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C法院提起诉讼,C法院判决甲公司应付租金45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丁公司申请C法院强制执行,C法院扣押了甲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厂房内的一批原材料,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3)2014年1月1日,戊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向己公司购买某型号塔吊4台(每台售价50万元),并出租给甲公司,租期60个月,月租金5万元;己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塔吊后,甲公司发现该型号塔吊不能满足其使用要求,遂拒绝向戊公司支付租金。
(4)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向庚公司购买搅拌机10台,共计20万元;庚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搅拌机,但在甲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前,庚公司保留其对搅拌机的所有权,截至破产受理日,甲公司已经支付15万元,余款按约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
(5)2014年4月15日,甲公司向辛公司转让其闲置变频卷筒5台,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辛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支付了8万元后,甲公司将卷筒交付给辛公司,余款2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
(6)2014年4月16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1周内补缴拖欠的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甲公司于4月20日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要点(6),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案:
管理人无权撤销甲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管理人无权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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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均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2015年4月23日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大华公司是否能够主动申请退市并说明理由。
答案:
大华公司不能主动申请退市。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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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均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张某和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①董事张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决议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无法定形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会议记录只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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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均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投资者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①投资者吴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5年3月10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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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均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因净利润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未能在法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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