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的丈夫乙某原系中国某省农业生态区家畜病研究所研究人员,1999年12月公派去英国至今逾期不归,其子丙某亦于2000年经批准去英国留学。甲某于2001年8月以去英国探望儿子为由申请出境,并按规定填写了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和调查表。出入境管理处经审核后同意其出境,并颁发了有关证件。甲某据此办妥了前往英国的签证。同年9月7日,甲某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9月8日,乙某所在的某省农业生态区家畜病研究所得悉其已获准赴英探亲的消息后,即发函至出入境管理处,反映甲某的丈夫为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要求出入境管理处阻止甲某出境探亲。9月12日,出入境管理处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甲某的丈夫系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其单位不同意甲某出境为由,决定暂缓颁发甲某的出境卡。当月20日,甲某去英国驻当地领事馆换取签证后,再次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颁发出境卡。出入境管理处未在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3天期限内予以答复。此后,甲某多次去信去电催办,仍无法获得明确答复。甲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出入境管理处作出答复。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出入境管理处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予答复 (2)出入境管理处是否应该发给甲某出境卡

答案: 正确答案:(1)本案中出入境管理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予答复。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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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北大2010年研) 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答案: 正确答案:该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
问答题

原告杨某任经理的江苏省甲公司与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2006年12月16日,两公司签订了水暖器材购销协议,约定提货时先付货款6万元。余款9万元待10天后结清。杨某将水暖器材运至江苏省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水暖器材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9万元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07年11月6日,以杨某诈骗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县公安局遂以杨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2007年12月23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江苏省限制了杨某的人身自由。后杨某的朋友李某替杨某交了9万元现金后,杨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此后,被告为此事再未找过原告,原告杨某向被告索要被扣现金未果,便向其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以刑事侦查行为不受行政诉讼监督为由进行答辩,并提交了“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刑事拘留证”、“湖南省公安厅介绍信”的复印件,其中“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审批人审批的时间在报案人报案之前,“刑事拘留证”上没有被拘留人签字。被告也未出庭应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被告也未予提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被告县公安局的行为应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还是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

答案: 正确答案:(1)本案中,被告县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限制原告杨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明显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甲公司...
问答题

甲某的丈夫乙某原系中国某省农业生态区家畜病研究所研究人员,1999年12月公派去英国至今逾期不归,其子丙某亦于2000年经批准去英国留学。甲某于2001年8月以去英国探望儿子为由申请出境,并按规定填写了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和调查表。出入境管理处经审核后同意其出境,并颁发了有关证件。甲某据此办妥了前往英国的签证。同年9月7日,甲某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9月8日,乙某所在的某省农业生态区家畜病研究所得悉其已获准赴英探亲的消息后,即发函至出入境管理处,反映甲某的丈夫为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要求出入境管理处阻止甲某出境探亲。9月12日,出入境管理处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甲某的丈夫系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其单位不同意甲某出境为由,决定暂缓颁发甲某的出境卡。当月20日,甲某去英国驻当地领事馆换取签证后,再次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颁发出境卡。出入境管理处未在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3天期限内予以答复。此后,甲某多次去信去电催办,仍无法获得明确答复。甲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出入境管理处作出答复。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出入境管理处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予答复 (2)出入境管理处是否应该发给甲某出境卡

答案: 正确答案:(1)本案中出入境管理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予答复。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
问答题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前述批复,向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6个铁路局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票价上浮通知》)。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某某于2001年1月17日、22日分别购买2069次列车从石家庄到磁县、邯郸的两张车票。其所支付的价钱,较上浮前的车票价格多出9元。乔某某认为,铁道部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 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对乔某某作出复议(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两个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铁道部履行将“复议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文件转送有关部门审查的法定职责;(2)请求判决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依据是: (1)《票价上浮通知》是针对有关铁路企业作出的并影响有关铁路企业经营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故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作为购票乘客,虽不是该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但因有关铁路企业执行《票价上浮通知》而实施的经营行为影响到其经济利益,使其与该行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有权就《票价上浮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2)被告所作的“复议决定”,因其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论述的理由及复议的结论均与原行政行为相一致,没有改变或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故应认定该“复议决定”是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原告对其不服,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坚持对《票价上浮通知》和“复议决定”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确认被告在复议期间未根据其一并提起的审查申请、将《票价上浮通知》所依据的计委的批复转送有关机关审查属于不履行复议职责的请求,因相关复议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该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3)根据《铁路法》第20、25条及《价格法》第5条等的规定,被告有对全国铁路客运价格调查拟定和管理实施的法定职责。被告作出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的决定,是经过有关程序作出的,即被告经过有关市场调查、方案拟定、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授权其批准的权限范围内予以批准,被告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准文件作出《票价上浮通知》的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票价上浮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被告未能提供已组织价格听证会的证据,因而应判决被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根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主持价格听证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故该诉并不涉及价格及其相关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票价上浮通知》程序违法,要求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认定铁道部发布的《票价上浮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有的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票价上浮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更有道理并阐述理由。 (2)一审法院认为.购票人具备原告资格,可以对《票价上浮通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也有人认为。旅客购票是一种民事行为,购与不购都是其自愿的,不是行政行为强制的,故购票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此,你又是如何看待的

答案: 正确答案:(1)认为《票价上浮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有: ①《票价上浮通知》是明确针对6个铁路局发布的,这在数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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