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育的直接目的是促进人的身心发展。
学校教育是科学知识再生产的最重要途径。
常规性问题和创造性问题是绝对的,不可因人而异。
受教育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
学生对真实性的问题不理解时,可以给以间接指导。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 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基础分层次开设重点班。
程序教学是基于操作性条件反射和积极强化的原理而设计的教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