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市设计公司于2010年9月1日接受国外KD公司1项软件制作业务,合同规定:软件制作期为一年,制作费为18万美元,由KD公司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制作开始时支付,第二次在制作完成时支付,每次各付合同金额50%。浙江城市设计公司估计该项业务总成本为56万元人民币(假设均为制作人员工资)。至2010年12月31日已发生成本41.44万元;预计完成该设计项目在2011年还将发生成本14.56万元人民币。浙江城市设计公司按照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该项劳务的完成程度。美元即期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6.3000元人民币,且假定期内无变动。KD公司所在国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该公司下列各项业务,编制必要的会计分录。
(1)2010年9月1日收到第一次制作费预收款并结转代缴预提所得税;
(2)2010年年末,确认已发生制作成本及收入;
(3)2011年收到制作费并结转代缴预提所得税,结清该项业务账务。
江西日用器皿生产进出口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外币交易采用期初即期汇率折算,月初美元即期汇率中间价1美元=6.3080元人民币。
该公司本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根据合同规定对美国S公司出口一批餐具2000箱,每箱生产成本计人民币224.80元。上列出口餐具发票金额每箱外销价为CIF纽约65美元,今日交单出口并结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2)上列出口餐具合同规定应付国外中间商1.65%佣金;
(3)上列出口餐具应付海运运费计24100美元;
(4)应付上列出口餐具保险费3374美元;
(5)本月向新业公司外购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对方开来增值税发票,不含税进价为62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商品已验收入库,上列价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6)本月内销给大通商场餐具900箱,不含税销售价每箱348元人民币,今向对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17%,上列价款尚未收到;
(7)该公司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备齐必要的凭证经当地的税务征税机关审核后向当地的税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该批餐具退税税率为13%。要求:根据该公司上列各项业务,编制必要的会计分录。
浙江城市设计公司于2010年9月1日接受国外KD公司1项软件制作业务,合同规定:软件制作期为一年,制作费为18万美元,由KD公司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制作开始时支付,第二次在制作完成时支付,每次各付合同金额50%。浙江城市设计公司估计该项业务总成本为56万元人民币(假设均为制作人员工资)。至2010年12月31日已发生成本41.44万元;预计完成该设计项目在2011年还将发生成本14.56万元人民币。浙江城市设计公司按照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该项劳务的完成程度。美元即期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6.3000元人民币,且假定期内无变动。KD公司所在国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该公司下列各项业务,编制必要的会计分录。
(1)2010年9月1日收到第一次制作费预收款并结转代缴预提所得税;
(2)2010年年末,确认已发生制作成本及收入;
(3)2011年收到制作费并结转代缴预提所得税,结清该项业务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