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四)某农业企业为上市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40%.2005年底,该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8 000元,其中:股本1000万股,每股10元;资本公积5000万元: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6年3月,企业扩股增资,新发行股票500万股,每股10元,支付发行费100万元。2006年5月,该企业向银行申请五年期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为1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支付借款手续费120万元。2006年底,企业按每股1元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资金属于该企业权益资金的是( )。

A.资本公积
B.盈余公积
C.银行借款
D.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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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二)N县人民法院1999提10月受理一起承包土地纠纷案,案情如下:   原告:金秀云,女,35岁,农民。   金田田,女,7岁,系金秀云之女,由金秀云作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N县T镇李家坪村6组。   原告金秀云离婚后,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带其女金田田与T镇李家坪村6组村民王善民结婚。此后在1994年9月实行土地延长承包期限时,原告金秀云、金田田和王善民父子俩共四人,承包了被告李家坪村6组一块约0.8亩的水面、1.63亩水田及0.21亩旱地。根据发包方李家坪村第6组与在包方王善民等签定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T镇人民政府向该户填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1998年2月,原告金秀云与王善民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1.63亩水田由金秀云母女负责耕种并承担农业税;0.8亩水面和0.21旱地由王善民父子负责承包经营。此后,金秀云因外出做生意,将其承包经营的1.63亩水田,转由其妹夫胡月明代耕。   1999年5月8日,被告的代表人以收回外出人员的责任田为由召集本组人员,将原告已插好秧的1.63亩水田中的秧苗,赶牛用耙耙掉。原告据此向N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李家坪村6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耙掉其耕种的1.63亩水田上的秧苗,造成1200斤的稻谷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家坪村6组答辩称:原告金秀云已与我组村民王善民离婚,现又不在我组居住。王善民将我组的地送给原告,我们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收回。我们是将自己地里的秧苗耙掉,不构成侵权,不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 )方式解决。

A.协商
B.调解
C.仲载
D.武力
单项选择题

(二)N县人民法院1999提10月受理一起承包土地纠纷案,案情如下:   原告:金秀云,女,35岁,农民。   金田田,女,7岁,系金秀云之女,由金秀云作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N县T镇李家坪村6组。   原告金秀云离婚后,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带其女金田田与T镇李家坪村6组村民王善民结婚。此后在1994年9月实行土地延长承包期限时,原告金秀云、金田田和王善民父子俩共四人,承包了被告李家坪村6组一块约0.8亩的水面、1.63亩水田及0.21亩旱地。根据发包方李家坪村第6组与在包方王善民等签定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T镇人民政府向该户填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1998年2月,原告金秀云与王善民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1.63亩水田由金秀云母女负责耕种并承担农业税;0.8亩水面和0.21旱地由王善民父子负责承包经营。此后,金秀云因外出做生意,将其承包经营的1.63亩水田,转由其妹夫胡月明代耕。   1999年5月8日,被告的代表人以收回外出人员的责任田为由召集本组人员,将原告已插好秧的1.63亩水田中的秧苗,赶牛用耙耙掉。原告据此向N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李家坪村6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耙掉其耕种的1.63亩水田上的秧苗,造成1200斤的稻谷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家坪村6组答辩称:原告金秀云已与我组村民王善民离婚,现又不在我组居住。王善民将我组的地送给原告,我们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收回。我们是将自己地里的秧苗耙掉,不构成侵权,不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例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归( )所有。

A.T镇
B.李家坪村
C.李家坪村6组
D.农户王善民
多项选择题

(二)N县人民法院1999提10月受理一起承包土地纠纷案,案情如下:   原告:金秀云,女,35岁,农民。   金田田,女,7岁,系金秀云之女,由金秀云作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N县T镇李家坪村6组。   原告金秀云离婚后,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带其女金田田与T镇李家坪村6组村民王善民结婚。此后在1994年9月实行土地延长承包期限时,原告金秀云、金田田和王善民父子俩共四人,承包了被告李家坪村6组一块约0.8亩的水面、1.63亩水田及0.21亩旱地。根据发包方李家坪村第6组与在包方王善民等签定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T镇人民政府向该户填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1998年2月,原告金秀云与王善民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1.63亩水田由金秀云母女负责耕种并承担农业税;0.8亩水面和0.21旱地由王善民父子负责承包经营。此后,金秀云因外出做生意,将其承包经营的1.63亩水田,转由其妹夫胡月明代耕。   1999年5月8日,被告的代表人以收回外出人员的责任田为由召集本组人员,将原告已插好秧的1.63亩水田中的秧苗,赶牛用耙耙掉。原告据此向N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李家坪村6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耙掉其耕种的1.63亩水田上的秧苗,造成1200斤的稻谷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家坪村6组答辩称:原告金秀云已与我组村民王善民离婚,现又不在我组居住。王善民将我组的地送给原告,我们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收回。我们是将自己地里的秧苗耙掉,不构成侵权,不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审理该诉讼案的法律依据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多项选择题

(二)N县人民法院1999提10月受理一起承包土地纠纷案,案情如下:   原告:金秀云,女,35岁,农民。   金田田,女,7岁,系金秀云之女,由金秀云作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N县T镇李家坪村6组。   原告金秀云离婚后,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带其女金田田与T镇李家坪村6组村民王善民结婚。此后在1994年9月实行土地延长承包期限时,原告金秀云、金田田和王善民父子俩共四人,承包了被告李家坪村6组一块约0.8亩的水面、1.63亩水田及0.21亩旱地。根据发包方李家坪村第6组与在包方王善民等签定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T镇人民政府向该户填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1998年2月,原告金秀云与王善民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1.63亩水田由金秀云母女负责耕种并承担农业税;0.8亩水面和0.21旱地由王善民父子负责承包经营。此后,金秀云因外出做生意,将其承包经营的1.63亩水田,转由其妹夫胡月明代耕。   1999年5月8日,被告的代表人以收回外出人员的责任田为由召集本组人员,将原告已插好秧的1.63亩水田中的秧苗,赶牛用耙耙掉。原告据此向N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李家坪村6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耙掉其耕种的1.63亩水田上的秧苗,造成1200斤的稻谷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家坪村6组答辩称:原告金秀云已与我组村民王善民离婚,现又不在我组居住。王善民将我组的地送给原告,我们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收回。我们是将自己地里的秧苗耙掉,不构成侵权,不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在大多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妇女离婚后失去了承包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

A.当事人对承包土的权属认识不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
B.政策法规不完善
C.执法工作不到位
D.村民自治的结果
多项选择题

(二)N县人民法院1999提10月受理一起承包土地纠纷案,案情如下:   原告:金秀云,女,35岁,农民。   金田田,女,7岁,系金秀云之女,由金秀云作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N县T镇李家坪村6组。   原告金秀云离婚后,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带其女金田田与T镇李家坪村6组村民王善民结婚。此后在1994年9月实行土地延长承包期限时,原告金秀云、金田田和王善民父子俩共四人,承包了被告李家坪村6组一块约0.8亩的水面、1.63亩水田及0.21亩旱地。根据发包方李家坪村第6组与在包方王善民等签定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T镇人民政府向该户填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1998年2月,原告金秀云与王善民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1.63亩水田由金秀云母女负责耕种并承担农业税;0.8亩水面和0.21旱地由王善民父子负责承包经营。此后,金秀云因外出做生意,将其承包经营的1.63亩水田,转由其妹夫胡月明代耕。   1999年5月8日,被告的代表人以收回外出人员的责任田为由召集本组人员,将原告已插好秧的1.63亩水田中的秧苗,赶牛用耙耙掉。原告据此向N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李家坪村6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耙掉其耕种的1.63亩水田上的秧苗,造成1200斤的稻谷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家坪村6组答辩称:原告金秀云已与我组村民王善民离婚,现又不在我组居住。王善民将我组的地送给原告,我们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收回。我们是将自己地里的秧苗耙掉,不构成侵权,不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案性质和有关法律依据,正确的审理认识定为( )。

A.原告金秀云、金田田在1994年9月的延长耕地承包期限中签定的承包合同,由于没有变更仍有效
B.原告金秀云、金田田不应作为李家坪6组的合法人口承包耕地
C.按原告申诉并核实损失,判被告李家坪村6组赔偿原告金秀云、金田田秧苗损失费
D.按原告申诉并核实损失,判被告李家坪村委会赔偿原告金秀云、金田田秧苗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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