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王某和朋友来到某公园游玩,对该景点刚推出的滑道车产生兴趣,于是购票乘坐。在一个快速滑行的斜坡处,他被身后另一旅游者所乘坐的滑道车追上并发生了碰撞,一时失去了知觉。经医院诊断,王某患上了脑震荡,建议休息几个月。随后,王某将滑道车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而经营者甲公司则以其内部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由后车负责”来拒绝。 请问:
甲公司以其内部规定拒绝承担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刘某等3名旅游者报名参加了当地A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六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但由于人数不足,临时把刘某等3人转给了B旅行社,直到出发当日,刘某才得知。在旅游过程中,又因为B旅行社与当地的接待的C旅行社之间发生了团款纠纷,导致行程中的故宫、颐和园等景点被迫取消,旅游者十分不满。旅游结束后,刘某等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认为故宫、颐和园是非常重要的景点,这些地方没去等于白去了北京,要求A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A社辨称,当时已经把刘某3人转给了B社,自己没有赚一分钱,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由于B社造成的,应向有过错的B社提出。 请问:
A旅行社将刘某等人转让给B旅行社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不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所以,旅行社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