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最早确立“准五服以制罪” 原则的律典是
《竹书纪年》 载: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 这里的“圜土” 是指
下列关于商朝法律制度的表述, 不正确的是
春秋时期郑国主持“铸刑书于鼎, 以为国之常法” 的执政者是
周礼中的“嘉礼” 是指
秦朝常设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秦朝刑罚中, “城旦舂” 的性质是
汉武帝时为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 建立刺史制度。 刺史行使监察权的法律依据是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 167 年) 正式改革刑制, 主要是废除肉刑, 代之以劳役等其他刑罚。其中, 代替黥刑的刑罚是
曹魏政权创制的官吏考选制度是
唐朝玄宗开元年间, 长安民人张三有兄弟三人, 父母双亡, 但祖父母俱在。 兄弟三人未经祖父母同意, 擅自分家析产, 自立门户。 依照唐律中“十恶” 的规定, 张三兄弟的行为属于
唐朝时期, 将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汇编在一起的法律形式, 称为
唐高宗永徽年间, 李四犯盗窃、 斗殴和奸罪, 分别应处徒一年、 徒二年和徒三年。 根据唐律, 李四最终应被判处的刑罚是
南宋中后期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汇编方式, 即以公事性质为标准, 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 使之成为一种条理清楚、 检索便利的法规大全。 这种法律汇编称之为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颁布该法典的政权是
元朝的杖刑,最高的决罚数量是
清朝律学家王明德在《读律佩鯛》中记载了中国古代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这种刑罚是
《大明律》的篇目数量是
明清时期的中央监察机关是
《大清律例》规定:“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这里的“成案”是指
依照清朝法律的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的法律行为称之为
观审是领事裁判权确立后,西方列强取得的又一项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观审制度肇始于
晚清时期,清廷成立的负责修律的专门机构是
下列选项中,明确规定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的宪法性文件是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构是
北洋政府时期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是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的规定,实行地方自治的主体是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颁布于
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创立的新刑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