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出售上述房子时,作为承租人的李某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由于王某的申请文件是邮寄的,所以应以其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即2008年8月12日。
张某将上述房子出卖给陈某时,其与李某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因为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