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继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乙要求对自己的伤势进行医学鉴定。县人民法院遂欲聘请公安机关的法医丁作为鉴定人对乙的伤势进行鉴定,但甲YAT专业水平不高、实际经验不足为由,申请丁回避。该申请被驳回后,丁通过鉴定得出结论:认为乙构成轻伤。甲对此鉴定结论有争议,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同时,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在此后的第三天,甲脱逃,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两个月后,甲被抓获归案。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赔偿乙医药费和护理费共3 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甲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乙医药费和护理费共5 000元。甲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反诉。
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有何救济途径

答案: 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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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有何救济途径

答案: 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
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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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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