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也未约定债权实现的顺位,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B.丁公司的保证范围为200万元
C.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D.如果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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