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北光无线电厂等几家公司于2003年8月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了三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北光无线电厂投资500万元,占全部股份的25%。2004年3月,公司股东会经研究决定,与上海市的一家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组成一个合伙型企业,双方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决议作出后,北光无线电厂认为,如果与上海企业成立合伙企业,将导致三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而且由于多方关系无法理顺,该合伙企业的经营前景并不看好。于是北光无线电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上海企业进行合伙的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三兴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权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
C.公司总经理有权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D.上述说法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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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刘某、李某、韩某三人约定每人各出资3万元合伙买一辆解放牌汽车跑运输,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和债务的分担。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后的几年内均有可观的盈利,三个合伙人也按照合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00年5月,因在承运过程中出了车祸,刘某也受了轻伤,所运的水果也腐烂了,加上修车的费用,一共损失了8万元。三个合伙人分担完债务后,刘某提出退伙,李某和韩某均表示同意,并将其入伙时出资的3万元退给了刘某。此后不久,李某和韩某联合跑长途运输,赚了不少的钱。刘某的妻子见状,于是便找到李某和韩某,说刘某并不愿意退伙,还要和李某和韩某一起合伙,李某当场表示拒绝。但刘某的妻子强行将3万元留下就走了。因为当时刘某外出,李某和韩某合计等刘某回来再商量。但在此后的第十天,李某和韩某在运输过程中又遭遇车祸,不仅使整个汽车报废,而且撞坏了一家具店的诸多家具,共计损失10万元。刘某回来得知此事后,找到李某和韩某说他妻子做此事是根本没有和他商量,他本人根本就不想入伙,并要求将其妻所留的3万元退还给他。李某不同意,并要求刘某分担此次车祸的经济损失。三人之间发生纠纷,李某和韩某诉至法院。   对于第二次车祸的损失,刘某是否承担责任( )

A.承担责任,因为刘某的妻子已经将入伙的3万元留给李某和韩某,刘某应当对其妻子的行为承担这种投资带来的风险责任
B.承担责任,因为刘某已经重新入伙,所以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C.不承担责任,因为刘某妻子的行为不能代表刘某,应当由其妻子承担投资风险
D.不承担责任,因为刘某并没有重新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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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3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厂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原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 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使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到江面,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如果沿江受到化工原料污染的贝类养殖户欲对南京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B.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C.重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D.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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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市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订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根雕工艺品,但北京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8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未能解决,于是上海乙公司于2000年9月24向合同履行地的北京A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担心北京法院地方保护,于9月25H又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上海B区人法院起诉,但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北京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北京甲公司向上海乙公司支付80万元贷款。判决后,北京甲公司上诉,认为上海乙公司向其提供的根雕工艺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上海乙公司足额支付货款。在法院判决北京甲公司支付贷款生效后,甲公司拒不支付,上海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发现甲公司除一栋别墅可供执行以外无其他财产,于是委托当地义天行拍卖行对该别墅进行拍卖,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该别墅在流拍后,乙公司如向法院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购买别墅的,法院则应当将别墅交其抵债。
B.如成功拍卖,则拍卖机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佣金
C.拍卖如成功但是买受人逾期未交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D.甲公司不能参加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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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黄小姐准备投资房地产,很快即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某市某区环城路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房产公司开出每平方米7000元的高价,但黄小姐仍爽快答应了,双方签订了一份认购书,黄小姐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但关于该20万元款的性质认购书中只字未提。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万元。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黄小姐,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售登记),返还已交款20万元。该受让人为甲。 黄小姐听到这个消息后,即刻赶到房产公司查验该份通知,当即指出该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其本人所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事后,经人指点,黄小姐给房产公司打了个电话,要求房产公司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电话里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ding(音)金。黄小姐这次作了准备,将上述通知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磁带,黄小姐走进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同时,房产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黄小姐,是黄小姐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黄小姐双倍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应黄小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通知上黄小姐的签名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不是黄小姐所写的鉴定结论。至此,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黄小姐关于已付款项适用定金罚则的要求。本案中关于定金的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所以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B.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所以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C.虽然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但是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义务,且对方已接受,所以应当认定定金关系已存在
D.以上说法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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