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2017年12月1日,通达公司与张三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价款20万,当即交车并办理过户登记;张三首付5万,余款分3期付清,每3个月付一次,分别为4万、5万、6万,在付清所有款项后张三方可取得所有权。后张三付清首期,但未付第二期。2018年4月1日,通达公司通知张三将该车返还,张三提出因通达公司一直未交付与该车有关的产品合格证等单据,故拒付车款并拒绝返还该车。后张三将该车以自己的名义卖与不知情的李四,得款16万元。李四在开车回去的路上,因驾驶失误将马六撞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若通达公司顺利取回该车,则其有权直接将该车另行出卖
B.张三拒绝支付车款是在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C.张三拒付二期款项后,通达公有权要求张三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价款
D.若该车依然登记在张三名下,则马六有权要求张三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