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赵、钱、孙、李四人共同设立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赵某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赵某非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100万元的债务,企业财产只有40万元。对于合伙企业不足清偿的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赵、钱、孙、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钱、孙、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不承担责任
C.赵某承担无限责任,钱孙李不承担责任
D.赵某承担无限责任,钱、孙、李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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