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一座高档写字楼,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项目已明确,功能布局及工程范围都已确定,业主为缩短建设周期,尽快获得投资收益,施工图设计未完成时就进行了招标。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规定了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 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单位参加投标不需要垫资,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要垫资20万元。市建管办指定蓝天公司为其代理招标事务,并负责招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
(二) 招标工作主要程序确定为:
(1)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2) 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
(3) 编制标底;
(4) 编制招标文件;
(5) 发放招标文件;
(6) 接收投标文件;
(7)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8) 开标;
(9) 评标;
(10) 确定中标单位;
(11) 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
(12) 签订承包合同;
(13) 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 五家单位参加投标,其中乙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在原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新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送招标书,招标方以“一标一投”为理由拒绝该公司报送新的方案。
(四) 最后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了某建筑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单位。
业主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由于设计未完成,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合同条款中有下列规定:
(1) 工程合同额为1200万元,总工期为10个月。
(2) 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乙方在报价时已考虑了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种措施费用与各种材料涨价等因素。
(3) 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的工程地质与地下主要管网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4) 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为加强工程进度,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
(1) 钢材价格从报价时的2800元/t上涨到3500元/t,承包方向业主要求追加因钢材涨价增加的工程款。
(2) 工程遭到百年罕见的暴风雨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施工场地与临时设施遭到破坏,工期延长了2个月。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拖延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
案例三
背景:
A、B两栋相同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86000m2。施工时分A、B分区,项目经理下分设2名栋号经理,每人负责一个分区,每个分区又安排了一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认为,由栋号经理负责每个栋号的安全生产,自己就可以不过问安全的事了。
A区地下一层结构施工时,业主修改首层为底商,因此监理工程师通知地下一层顶板不能施工,但是墙柱可以施工。为了减少人员窝工,项目经理安排劳务分包200人退场,向B区转移剩余人员50人。A区墙柱施工完成后3个月复工,项目经理又安排200人进场。向业主索赔时,业主说,A区虽然停工了,但是B区还在施工,也没有人员窝工,因此只同意A区工期延长3个月。
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要求质量监督站组织竣工验收。
问题:
案例五
背景:
某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新建一座住宅楼,地上20层地下2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将土方开挖、外墙涂料与防水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说明:建筑面积25586m2,建设工期450天,2000年9月1日开工,2001年12月26日竣工,工程造价3165万元。专用条款约定结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业主认定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和洽商;外墙涂料、防水工程的材料费。调整依据为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问题:
成立。因为属于业主责任,业主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非总承包单位原因。
案例三
背景:
A、B两栋相同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86000m2。施工时分A、B分区,项目经理下分设2名栋号经理,每人负责一个分区,每个分区又安排了一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认为,由栋号经理负责每个栋号的安全生产,自己就可以不过问安全的事了。
A区地下一层结构施工时,业主修改首层为底商,因此监理工程师通知地下一层顶板不能施工,但是墙柱可以施工。为了减少人员窝工,项目经理安排劳务分包200人退场,向B区转移剩余人员50人。A区墙柱施工完成后3个月复工,项目经理又安排200人进场。向业主索赔时,业主说,A区虽然停工了,但是B区还在施工,也没有人员窝工,因此只同意A区工期延长3个月。
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要求质量监督站组织竣工验收。
问题:
案例四
背景:
某工程项目业主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确定某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工期4个月。有关工程价款条款如下:
(1) 分项工程清单中含有两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为甲项2300m3,乙项3200m3,清单报价中甲项综合单阶为180元/m3,乙项综合单价为160元/m3。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0%以上时,应进行调价,超出部分其单价调价系数为0.9(1.08)。
(2) 措施项目清单中含有模板及其支撑等6个项目,总费用18万元,该项费用均一次性包死,不得调价。
(3) 其他项目清单中仅含零星工作费一项,费用为3万元,实际施工中,该零星工作项目和数量未发生变化。
(4) 规费综合费率3.32%;税金3.47%。
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 材料预付款为分项工程合同价的20%,于开工前支付,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
(2) 措施项目费于开工前和开工后第2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
(3) 零星工作费于最后1个月结算。
(4)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问题:
案例五
背景:
某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新建一座住宅楼,地上20层地下2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将土方开挖、外墙涂料与防水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说明:建筑面积25586m2,建设工期450天,2000年9月1日开工,2001年12月26日竣工,工程造价3165万元。专用条款约定结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业主认定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和洽商;外墙涂料、防水工程的材料费。调整依据为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问题:
不对。因为土方公司为分包,与业主无合同关系。
案例三
背景:
A、B两栋相同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86000m2。施工时分A、B分区,项目经理下分设2名栋号经理,每人负责一个分区,每个分区又安排了一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认为,由栋号经理负责每个栋号的安全生产,自己就可以不过问安全的事了。
A区地下一层结构施工时,业主修改首层为底商,因此监理工程师通知地下一层顶板不能施工,但是墙柱可以施工。为了减少人员窝工,项目经理安排劳务分包200人退场,向B区转移剩余人员50人。A区墙柱施工完成后3个月复工,项目经理又安排200人进场。向业主索赔时,业主说,A区虽然停工了,但是B区还在施工,也没有人员窝工,因此只同意A区工期延长3个月。
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要求质量监督站组织竣工验收。
问题:
案例四
背景:
某工程项目业主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确定某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工期4个月。有关工程价款条款如下:
(1) 分项工程清单中含有两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为甲项2300m3,乙项3200m3,清单报价中甲项综合单阶为180元/m3,乙项综合单价为160元/m3。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0%以上时,应进行调价,超出部分其单价调价系数为0.9(1.08)。
(2) 措施项目清单中含有模板及其支撑等6个项目,总费用18万元,该项费用均一次性包死,不得调价。
(3) 其他项目清单中仅含零星工作费一项,费用为3万元,实际施工中,该零星工作项目和数量未发生变化。
(4) 规费综合费率3.32%;税金3.47%。
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 材料预付款为分项工程合同价的20%,于开工前支付,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
(2) 措施项目费于开工前和开工后第2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
(3) 零星工作费于最后1个月结算。
(4)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问题:
案例五
背景:
某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新建一座住宅楼,地上20层地下2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将土方开挖、外墙涂料与防水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说明:建筑面积25586m2,建设工期450天,2000年9月1日开工,2001年12月26日竣工,工程造价3165万元。专用条款约定结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业主认定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和洽商;外墙涂料、防水工程的材料费。调整依据为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问题:
不批。因为此项支出已包含在工程合同价中,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案例五
背景:
某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新建一座住宅楼,地上20层地下2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将土方开挖、外墙涂料与防水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说明:建筑面积25586m2,建设工期450天,2000年9月1日开工,2001年12月26日竣工,工程造价3165万元。专用条款约定结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业主认定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和洽商;外墙涂料、防水工程的材料费。调整依据为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问题:
不批。虽然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更换,不等同于免除总包单位应负的责任。
案例五
背景:
某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新建一座住宅楼,地上20层地下2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将土方开挖、外墙涂料与防水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说明:建筑面积25586m2,建设工期450天,2000年9月1日开工,2001年12月26日竣工,工程造价3165万元。专用条款约定结算方法: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业主认定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和洽商;外墙涂料、防水工程的材料费。调整依据为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