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 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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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须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合出资人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答案: 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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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 并说明理由。

答案: 管理人无权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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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须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合出资人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B、C和D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对于A的异议不成立。对于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中的违约金(包括利息)不能申报债权。本题是破...
问答题

自2012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A公司以3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予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300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答案: 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A公司是为B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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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 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丙公司无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
问答题

自2012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A公司以3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予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300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 并说明理由。如果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并说明理由。

答案: E公司有权拒绝向D公司返还机床。A公司系以市场价格向E公司转让机床并已交付,且E公司对A公司对该机床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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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须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合出资人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 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可以拒绝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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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江北公司能否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说明理由。

答案: 江北公司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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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因为戊公司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
问答题

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对甲的财产、债权、债务清理如下:
(1)甲公司的资产总额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①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工商银行借贷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建设银行借贷420万元。
②应付账款64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应付乙企业到期货款38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共计405万元,乙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第二,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抵押登记。
第三,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的分公司,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90万元,被分公司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屋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共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企业的货款 说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企业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
问答题

自2012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A公司以3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予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300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并说明理由。

答案: 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破产申清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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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须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合出资人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答案: 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借款而以另一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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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上海浦丰商贸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答案: 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做法是正确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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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对甲的财产、债权、债务清理如下:
(1)甲公司的资产总额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①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工商银行借贷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建设银行借贷420万元。
②应付账款64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应付乙企业到期货款38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共计405万元,乙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第二,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抵押登记。
第三,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的分公司,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90万元,被分公司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屋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共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说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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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 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丁公司无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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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A公司以3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予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300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 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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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对甲的财产、债权、债务清理如下:
(1)甲公司的资产总额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①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工商银行借贷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建设银行借贷420万元。
②应付账款64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应付乙企业到期货款38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共计405万元,乙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第二,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抵押登记。
第三,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的分公司,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90万元,被分公司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屋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共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对甲公司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答案: 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依法追回,并入破产财产用于分配。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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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须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合出资人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 并说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直接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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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案件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的时间是否正确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时间是否正确 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①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本案债权人提起申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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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A公司以3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予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300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并说明理由。

答案: 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形下,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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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根据规定,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如购买价款)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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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担任管理人

答案: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根据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问答题

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对甲的财产、债权、债务清理如下:
(1)甲公司的资产总额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①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工商银行借贷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建设银行借贷420万元。
②应付账款64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应付乙企业到期货款38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共计405万元,乙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第二,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抵押登记。
第三,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的分公司,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90万元,被分公司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屋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共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差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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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须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合出资人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 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不能要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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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 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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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管理人能否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为什么

答案: 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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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对甲的财产、债权、债务清理如下:
(1)甲公司的资产总额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①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工商银行借贷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建设银行借贷420万元。
②应付账款64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应付乙企业到期货款38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共计405万元,乙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第二,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抵押登记。
第三,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的分公司,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90万元,被分公司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屋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共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 说明如何分配

答案: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5770万元(5600+90+80)。分配顺序如下: ①对甲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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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对甲的财产、债权、债务清理如下:
(1)甲公司的资产总额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①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工商银行借贷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建设银行借贷420万元。
②应付账款64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应付乙企业到期货款38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共计405万元,乙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第二,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抵押登记。
第三,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的分公司,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90万元,被分公司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屋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共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公司的尚未到期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说明理由。如果属于破产债权,其可分配的具体数额为多少 列出计算过程。

答案: 丁尚未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丁公司可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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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汉中公司的抵销请求得到管理人的认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答案: 汉中公司的抵销请求得到管理人的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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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什么是债务人财产 上述第(3)点中所列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答案: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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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能否有权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脚手架

答案: 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可以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脚手架。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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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能否列入共益债务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答案: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列入共益债务。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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