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地处市区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12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C安装公司(位于市区,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建筑劳务费1000万元,材料2000万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工程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4)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全年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歌舞厅收入6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收入12万元。
(5)建筑公司以外购写字楼一栋,投资W公司,共同经营餐饮,共担风险,该写字楼原购入价500万元,现市场价850万元。
(说明:歌舞厅按20%税率,台球和保龄球按5%税率。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案:
建筑公司提供的自产货物用于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17%)×17%=581.2(万元),发生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