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2月4日S县人民政府(甲方)依据S县工业园区规划项目要求,委托S县Z镇政府与S县Z镇W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S县Z镇W村七组、八组(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270亩,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等相关内容。S县Z镇W村七组、八组村民得知该征地补偿协议后不服协议内容,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还是S县Z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因为S县政府是征地人,S县Z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受S县政府的委托而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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