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蒋某和周某系同村邻居。蒋某住房前北侧历史上形成有一条东西老道,是周某家的唯一出路。2000年蒋某向乡里提出宅基地申请,经批准并领得建设许可证后,蒋某建起了超出周某住房前2米的房屋三间。此后,周某仍从老道上出入。2006年蒋某开始在通道放置杂物,进而挖沟,致使周某家难以通行,村乡多次调解未果,为此,乡人民政府2008年作出了《关于蒋某、周某通道纠纷一案的处理决定》,确认蒋某门前老道位置:蒋某主屋前檐向南3米处东西路北口、北口向南2米处为东西路南口,蒋某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通行。蒋某对乡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在蒋某诉乡政府的行政诉讼中,周某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答案:
周某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