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8年4月25日,甲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4月26日晚9时许,甲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乙。甲主动与乙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乙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甲自称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丙、丁发生口角。丙、丁对甲进行了殴打,造成甲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甲)“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甲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甲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甲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龙湾区分局对甲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甲嫖宿的乙未满14岁,龙湾分局应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拒不移交的,由温州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