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5月,甲伪造了某市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5月中旬,甲结识了乙,甲自称是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乙为公司业务员。6月下旬的一天,甲用伪造的公章以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3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甲将假冒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乙,并让乙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乙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甲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元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乙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丁某。丁某从甲、乙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甲得款1万元。事后,甲给乙1.5万元。
[问题]丁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丁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为丁某明知货物是骗来的而予以收购,供生产经营使用,意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