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酒店承包人张某(男,1982年12月生)意图绑架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8岁),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1月10日上午,张某跟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9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储藏室内。16时许,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4年8月生),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但勒索未能得逞。次日,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1月12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羁押期间,张某主动交代其曾伙同赵某(另案处理)于1998年6月绑架一幼儿,因勒索未成而杀死该幼儿。
[问题]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犯罪停止形态。
答案: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绑架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将被绑架人置于自己的有效控制之下即成立绑架罪的既遂,并不以勒索财物到手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