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位于市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发生如下业务:
(1)受让一宗位于市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规定,支付转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并支付了相关税费共计210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受让土地的60%用于开发商品房,并将该工程发包给另一建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42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商品房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包括罚息2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并能够按建筑项目合理分摊)。
(4)9月末商品房建筑工程完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的20%用于出租,合同规定,租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月租金30万元,10月收到12个月全部的租金。
(5)2011年10月末,将开发的其余商品房全部销售,并签订了销售合同,依据合同规定取得销售合同收入24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答案:
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000×5%×(1+3%+7%)=13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