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三曾经由于腹部肿瘤手术就医于县医院。在切除肿瘤的手术中,由于需要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附近找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4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张三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后的张三,在不久后的一次职工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她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县医院给她输入的血液。于是,张三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她的体内,导致她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她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23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她提请人民法院裁判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如果县医院以病历丢失为由拒绝向张三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答案:
如果患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医院,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患者的相关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