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15年5月10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按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且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时(未缴纳税款和罚款),当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答案:
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分别处理。①对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能受理。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