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拿破仑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某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营业执照。拿破仑酒店向某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人民币贷款。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拿破仑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2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拿破仑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拿破仑酒店账户。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某省分局(以下简称某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拿破仑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拿破仑酒店不服某省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对拿破仑酒店罚款4万元。但拿破仑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如果拿破仑酒店对某省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