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2014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14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0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其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14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14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该汽车作抵押,向不知情的叶某借款30万元。当事人于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未经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丁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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