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于2017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以其自有的汽车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5月1日,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该汽车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甲的好友丁为其提供保证,对此并无另外约定。2017年9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到期,乙、丙均主张自己就该汽车实现抵押权。后经查明,甲于2017年6月20日将该汽车借给戊,戊在使用时,不慎将汽车毁损。经查,该汽车投有保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对丙的债权,甲以丁提供保证为由,主张先就丁的保证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不符合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