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大地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大地、蓝天公司与丙银行的法律关系分别是什么

答案: 大地公司的抵押行为有效。大地、蓝天公司是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蓝天公司与丙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大地公司与丙银行之间形成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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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2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无记名股皆为普通股,均向社会募集。兴达公司的章程规定设9名董事,并且实行累积投票制。兴达公司的经营效益刚开始不错,前景被看好,为了奖励其总经理谢某,兴达公司收购了本公司1500股股份转让给谢某。不久,兴达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来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在兴达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兴达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成员9人中4人先后辞职。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该公司定于2013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知了各股东并予以公告。2月16日赵某将1100万股记名股未经任何手续转让给了乙公司。张某持有兴达公司200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2013年3月1日,该公司按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仅有甲、乙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赵某未出席,也没有委托他人。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4名董事。2013年6月,经人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发现兴达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是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会计师周某和华某收受了兴达公司的好处为其出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了该违法所得,并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处以罚款。同时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兴达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最初赵某打算自己设立一人公司,他一定能享受到有限责任的规定吗为什么

答案: 赵某不一定能享受有限责任的规定。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了严格的规定,股东只要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
问答题

2012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无记名股皆为普通股,均向社会募集。兴达公司的章程规定设9名董事,并且实行累积投票制。兴达公司的经营效益刚开始不错,前景被看好,为了奖励其总经理谢某,兴达公司收购了本公司1500股股份转让给谢某。不久,兴达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来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在兴达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兴达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成员9人中4人先后辞职。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该公司定于2013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知了各股东并予以公告。2月16日赵某将1100万股记名股未经任何手续转让给了乙公司。张某持有兴达公司200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2013年3月1日,该公司按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仅有甲、乙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赵某未出席,也没有委托他人。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4名董事。2013年6月,经人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发现兴达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是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会计师周某和华某收受了兴达公司的好处为其出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了该违法所得,并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处以罚款。同时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兴达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兴达公司是否有权回购本公司股份如认为有权,具体应如何操作如认为无权,请给出理由。

答案: 兴达公司有权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奖励本公司的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用于收购...
问答题

2012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绿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外国公司。
五个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绿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元。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
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问题:五个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合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题干可知,有3...
问答题

2012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无记名股皆为普通股,均向社会募集。兴达公司的章程规定设9名董事,并且实行累积投票制。兴达公司的经营效益刚开始不错,前景被看好,为了奖励其总经理谢某,兴达公司收购了本公司1500股股份转让给谢某。不久,兴达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来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在兴达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兴达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成员9人中4人先后辞职。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该公司定于2013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知了各股东并予以公告。2月16日赵某将1100万股记名股未经任何手续转让给了乙公司。张某持有兴达公司200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2013年3月1日,该公司按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仅有甲、乙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赵某未出席,也没有委托他人。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4名董事。2013年6月,经人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发现兴达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是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会计师周某和华某收受了兴达公司的好处为其出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了该违法所得,并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处以罚款。同时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兴达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分析兴达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请给出理由。

答案: 兴达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有如下不合法之处:①当在董事会只有5人之日起2个月内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应该在4名董事都辞职...
问答题

2012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绿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外国公司。
五个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绿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元。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
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问题: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不合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不合法。《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
问答题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有瑕疵

答案: 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问答题

2012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无记名股皆为普通股,均向社会募集。兴达公司的章程规定设9名董事,并且实行累积投票制。兴达公司的经营效益刚开始不错,前景被看好,为了奖励其总经理谢某,兴达公司收购了本公司1500股股份转让给谢某。不久,兴达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来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在兴达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兴达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成员9人中4人先后辞职。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该公司定于2013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知了各股东并予以公告。2月16日赵某将1100万股记名股未经任何手续转让给了乙公司。张某持有兴达公司200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2013年3月1日,该公司按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仅有甲、乙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赵某未出席,也没有委托他人。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4名董事。2013年6月,经人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发现兴达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是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会计师周某和华某收受了兴达公司的好处为其出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了该违法所得,并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处以罚款。同时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兴达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题中临时...
问答题

2012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绿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外国公司。
五个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绿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元。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
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问题:如果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何种法律后果发起人承担何种责任

答案: 如果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第94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
问答题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大地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大地、蓝天公司与丙银行的法律关系分别是什么

答案: 大地公司的抵押行为有效。大地、蓝天公司是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蓝天公司与丙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大地公司与丙银行之间形成抵押...
问答题

2012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绿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外国公司。
五个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绿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元。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
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问题:如果在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后,未能募足股份,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案: 北京夏信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签订了代销协议,故承销方式为代销。所以北京夏信证券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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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无记名股皆为普通股,均向社会募集。兴达公司的章程规定设9名董事,并且实行累积投票制。兴达公司的经营效益刚开始不错,前景被看好,为了奖励其总经理谢某,兴达公司收购了本公司1500股股份转让给谢某。不久,兴达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来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在兴达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兴达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成员9人中4人先后辞职。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该公司定于2013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知了各股东并予以公告。2月16日赵某将1100万股记名股未经任何手续转让给了乙公司。张某持有兴达公司200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2013年3月1日,该公司按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仅有甲、乙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赵某未出席,也没有委托他人。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4名董事。2013年6月,经人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发现兴达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是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会计师周某和华某收受了兴达公司的好处为其出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了该违法所得,并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处以罚款。同时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兴达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若丙会计师事务所因周某和华某的行为造成巨额债务,该债务应如何承担请给出理由。

答案: 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如果不足由华某和周某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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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蓝天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

答案: 蓝天公司的成立有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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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绿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外国公司。
五个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绿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元。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
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问题:如果公司通过审查获得登记成立,但是发现北京绿光商厦出资的一台机器的实际价值只有20万元,则会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案: 北京绿光商厦补足差额30万元,对这30万元,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3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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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大地公司认为其已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答案: 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第71条至74条的规定,股东除全部转让股权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收购...
问答题

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会议有效。”
永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中华公司出席会议,但是,志诚公司拒绝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和《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志诚公司对上述决议和决定的效力表示异议。
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均出席会议,但是,在表决时,志诚公司拒绝表决并退场,会议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问题:在本案中,志诚公司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有无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权利股东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是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有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可能违反《公司法》第20条第1款...
问答题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大地公司与张三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大地公司对其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大地公司与张三之间是股东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对于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大地公司对其违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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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会议有效。”
永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中华公司出席会议,但是,志诚公司拒绝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和《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志诚公司对上述决议和决定的效力表示异议。
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均出席会议,但是,在表决时,志诚公司拒绝表决并退场,会议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问题:志诚公司对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表示异议,应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还是撤销决议之诉为什么

答案: 应当提起撤销之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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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给大地公司

答案: 大地公司不能要求张三退还60万元给自己。张三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向蓝天公司返还的义务,由于张三占用的是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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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会议有效。”
永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中华公司出席会议,但是,志诚公司拒绝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和《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志诚公司对上述决议和决定的效力表示异议。
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均出席会议,但是,在表决时,志诚公司拒绝表决并退场,会议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问题:在本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或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中,被告应当是永丰公司、永丰公司股东会还是中华公司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被告应是永丰公司,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机关,不具有主体资格,其决议应归属于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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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

答案: 大地公司不应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公司成立后,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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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会议有效。”
永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中华公司出席会议,但是,志诚公司拒绝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和《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志诚公司对上述决议和决定的效力表示异议。
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均出席会议,但是,在表决时,志诚公司拒绝表决并退场,会议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问题:如果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被法院撤销而无效,那么,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执行董事李强作出的《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有效,因为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在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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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和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 蓝天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大地公司在200万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张三应在120万的范围内对丙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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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会议有效。”
永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中华公司出席会议,但是,志诚公司拒绝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和《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志诚公司对上述决议和决定的效力表示异议。
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均出席会议,但是,在表决时,志诚公司拒绝表决并退场,会议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问题:志诚公司在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股东会会议上,拒绝表决并退场,是否影响《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的效力为什么

答案: 志诚公司在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股东会会议上,拒绝表决并退场,不影响《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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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会议有效。”
永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中华公司出席会议,但是,志诚公司拒绝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和《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志诚公司对上述决议和决定的效力表示异议。
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均出席会议,但是,在表决时,志诚公司拒绝表决并退场,会议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问题: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应属于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住所记载事项的决议属于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为什么

答案: 变更住所为普通决议,修改章程中的住所记载事项为特别决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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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会议有效。”
永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中华公司出席会议,但是,志诚公司拒绝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和《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志诚公司对上述决议和决定的效力表示异议。
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均出席会议,但是,在表决时,志诚公司拒绝表决并退场,会议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问题:如果志诚公司拒绝出席所有的股东会会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请分析中华公司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

答案: 公司陷入僵局,中华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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