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大地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大地、蓝天公司与丙银行的法律关系分别是什么
答案:
大地公司的抵押行为有效。大地、蓝天公司是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蓝天公司与丙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大地公司与丙银行之间形成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