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7年2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房产开发项目资料如下: (1)2014年3月以12 000万元拍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契税。 (2)2014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7 000万,含向其他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800万元。 (3)2017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了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6 000万元;未售建筑面积用于安置回迁户,该业务在公司账务上未反应销售收入。 (4)公司已按3%的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1 080万,并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鉴证,税务中介机构提供了鉴证报告。 (5)该项目已经缴纳增值税2 000万元。 (其他资料:当地适用契税税率为4%,省级政府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要求: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答案: 正确答案:开发成本﹦(7 000-800)﹢4 000﹦10 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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