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7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5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5月21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要求: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答案:
正确答案: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该复议申请符合受理的条件。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