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6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0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6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11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过去4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
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10年12月4日起算。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